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6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憲章、羅當(原名:羅芳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6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當(原名羅芳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玖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參仟壹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