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8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志強、李榮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8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榮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伍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17852號)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一、緣本件申請人與執行債權人原名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於民國91年9月3日經財政部台財融(二)字第0910038786號函准變更名稱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復於民國96年8月13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六)字 第09600334970號函准變更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涂雅蓁、李榮森於民國93年4月5日起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49%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 三、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09年5月10日止即未依約攤還,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50,540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四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釋明文件:合併函、信用借款申請書影本、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