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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黃文彥李虹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黃文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虹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第二個月當月 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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