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葉士賢、王思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葉士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思佳 何岳儒 一、債務人王思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伍佰壹拾陸萬零玖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第一項給付如對債務人王思佳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何岳儒給付之。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