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1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9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韓太閣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秀年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許秀年
李景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柒佰捌拾捌萬肆仟貳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玖拾肆萬肆仟陸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