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5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馮麗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2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馮麗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肆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18262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4816元暨自起息日96年12月2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002新臺幣116657元自起息日94年12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