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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6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健發

  • 當事人
    世邦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6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世邦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麥克斯冰雪運動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並無類似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第400條第1項 之規定,亦無得準用之規定,是非訟事件,尚不發生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問題。倘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其裁定內容不能實現,當事人自仍得聲請更行裁定。反之,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蓋支付命令並無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其性質與非訟裁定相同,如聲請人取得有效執行名義後復聲請支付命令,即應認為無權利保護之必要,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麥克斯冰雪運動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麥克斯公司)委託聲請人託運其海運出口貨物,未給付聲請人託運費用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前已就託運費用美金34,544元,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經本院107年度司促 字第1443號准發支付命令並確定在案。其再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支付命令即無權利保護必要,是聲請人對麥克斯公司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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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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