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6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平川秀一郎、施浡雋(原名:施威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6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浡雋(原名施威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肆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