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志強、李裕吉、洪宗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7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李裕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宗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伍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捌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陸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