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9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95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金英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巫彧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七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四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查債務人巫彧彣於民國106年08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15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5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60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71計算,逾期繳
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
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
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72,5
30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
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
(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