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9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嘉賢、余德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9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德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柒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18959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173元自民國 109 年 10月 0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二五002新臺幣33233元自民國 109 年 10月 0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003新臺幣53952元自民國 109 年 10月 0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五004新臺幣25145元自民國 109 年 10月 0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005新臺幣34512元自民國 109 年 10月 0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五006新臺幣6011元自民國 109 年 10月 0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