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0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莊仲沼、黃德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0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德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參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捌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