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憲章、李映萱、陳武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1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李映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武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陸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貳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