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平川秀一郎、蔡弘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6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弘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