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6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林志亮、陳信華、陳炎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6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炎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柒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