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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8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83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董炳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19836號)
緣債務人董炳宏於民國92年07月07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
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
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
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
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11月11日起即未
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
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
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
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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