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9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許如汸(原名:許芳玲、許玉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9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如汸(原名許芳玲、許玉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陸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利息: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96637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0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37964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