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宋耀明、葉紹明、粘榮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2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粘榮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零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