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勝宏、鄭郁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2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郁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參仟參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