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3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32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寶生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洪晨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緣債務人洪晨芳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
),借款期間自102年8月30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特別條款貳約定,債務
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
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
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以維債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
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
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
便。聲請人(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證二),併此敘明,謹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