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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廖科迪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肆佰伍拾柒元,及其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3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科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肆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捌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件: 緣債務人廖科迪於民國105年12月06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 9年10月18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80,457元整未按期給付﹝參 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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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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