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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7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家昱張瑜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0754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張瑜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瑜珊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張瑜珊住居於桃園市桃園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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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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