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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7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銘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7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銘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壹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捌仟陸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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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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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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