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8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嘉賢、李侑如、詹雅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8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李侑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雅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伍仟零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55035元詹雅榛自民國109年09月16日起至民國109年10月15日止年息7.23%001新臺幣755035元詹雅榛自民國109年10月16日起至民國110年07月15日止年息8.676%001新臺幣755035元詹雅榛自民國110年0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