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9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于巧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9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于巧吟 于文達(即傅惠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于文達應於繼承傅惠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于巧吟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3538元于文達、于巧吟自民國109年05月01日起至民國109年07月31日止年息0.9%001新臺幣63538元于文達、于巧吟自民國109年08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