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金英、潘郁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0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郁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玖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件: (一)債務人潘郁晴於108年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迄109年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7,985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33,901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2,300元整、 已到期之利息1,084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6,201元自109年1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之部分,為債務人自109 年9月15日起至109年11月13日止,按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加計已到期之利息1084元及已到期之違約金700元。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