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7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77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謝修平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張綱維
- 即債務人
- 樺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令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