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8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88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莫兆鴻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竝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展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宸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楊先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楊先基
石麗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參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