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023號
- 聲請人
- 葉蘭青
- 相對人
- 香蕉會兒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同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與其簽訂直播顧問合作合約書,未依約給付報酬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人提出之直播顧問合作合約書,與聲請人簽約者並非相對人香蕉會兒設計有限公司,本院於109年12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得對相對人請求承攬報酬之依據,該裁定於109年12月2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難認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為有理由,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