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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75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9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四知堂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所載證物一之保全服務契約書影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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