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4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世邦國際集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健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鐘振寧即可立企業社、鐘宥睿(原名鐘政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之規定可參。又按,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 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鐘振寧即可立企業社、鐘宥睿(原名鐘政勇)發支付命令,然查債權人就本件債權曾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案號:108年度司促字第271號),且已確定。本件債權人再為本次聲請,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依前開規定與說明,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