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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4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世邦國際集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鐘振寧即可立企業社、鐘宥睿(原名鐘政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之規定可參。又按,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 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鐘振寧即可立企業社、鐘宥睿(原名鐘政勇)發支付命令,然查債權人就本件債權曾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案號:108年度司促字第271號),且已確定。本件債權人再為本次聲請,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依前開規定與說明,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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