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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5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5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劉致宏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香港商財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祖韓 GEH CHOH HUN,溫永東 VOON JOON TUNG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卓誠投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榮 JASON CHONG CHIA YONG

一、債務人香港商財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陸佰伍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卓誠投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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