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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15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5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饒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豪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王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伍萬零捌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4159號)
一、相對人於95年1月20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60萬元整,約
  定於98年1月2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7%計付。詎料前開借
  款僅繳息至99年8月6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
  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
  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戶籍謄本。證二:帳務資料。證三:相關契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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