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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59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59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游儒顯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玉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本祥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邱垂祺

      洪敦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壹拾參萬參仟陸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伍仟柒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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