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王錫福、沈晏仕
- 原告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法人
- 被告馬爾席灣微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壹萬貳仟貳佰元,及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35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王錫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馬爾席灣微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唐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晏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壹萬貳仟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5354號│ ├──┬─────────┬─────────┬──────┬────────┤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 │ │ │ ├──┼─────────┼─────────┼──────┼────────┤ │001 │150,000元 │民國108年5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 │ │ │ │ │ ├──┼─────────┼─────────┼──────┼────────┤ │002 │1,862,200元 │民國108年7月4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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