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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
    王錫福、沈晏仕

  • 原告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法人
  • 被告
    馬爾席灣微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壹萬貳仟貳佰元,及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35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王錫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馬爾席灣微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唐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晏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壹萬貳仟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5354號│ ├──┬─────────┬─────────┬──────┬────────┤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         │      │        │ ├──┼─────────┼─────────┼──────┼────────┤ │001 │150,000元     │民國108年5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  │         │         │      │        │ ├──┼─────────┼─────────┼──────┼────────┤ │002 │1,862,200元    │民國108年7月4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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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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