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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9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李韋毅

  • 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頂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一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94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頂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韋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一民 一、債務人頂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韋毅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肆佰參拾貳萬參仟陸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頂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韋毅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一民清償之。 二、債務人頂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韋毅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零柒拾貳萬伍仟陸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頂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韋毅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一民清償之。 三、債務人頂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韋毅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玖拾玖萬玖仟伍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頂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韋毅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一民清償之。 四、債務人如對債務有爭執,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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