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思享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楊宗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18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三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思享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育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宗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零捌萬玖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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