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664號
- 聲請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即債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涂元光
- 相對人
- 貝斯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法定代理人
- 葉昶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玖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6664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W028077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年09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33,59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W028076、W028077、Y266943、2723
2025。
釋明文件:電信欠費清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