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郭釧溥、梅聖竹
- 原告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凱利建設有限公司法人、錡永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160號 聲 請 人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 相 對 人 凱利建設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梅聖竹 相 對 人 錡永文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捌拾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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