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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達碩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春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碧春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左惟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捌萬肆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三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六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柒萬零柒佰玖拾玖元柒角貳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七一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七一七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一四三五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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