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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62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聲請人
金正大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慧
相對人
昇漢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年5月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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