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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0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北科斯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宛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肆佰捌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77041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年06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48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Y242241、Y277041、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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