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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張名吟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華聯佑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明燦
法定代理人
趙俊傑
法定代理人
邵子瑜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趙俊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權人另聲請對債務人華明燦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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