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9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90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元光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駿茂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駿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9905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75663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01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30,79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175663、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HN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
釋明文件:電信欠費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