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0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愛客發有限公司、呂自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056號 聲 請 人 愛客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自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聲請人未提供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本院於民國109 年8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提出, 該裁定於109年8月12日寄存於聲請人所在地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於同月22日發生送達效力,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