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日商極貿股份有限公司、鈴木秀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159號 聲 請 人 日商極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鈴木秀紀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附表所載本票之發票人名稱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請具狀陳明正確本票之發票人名稱(「日商三菱日聯銀行台北分行 田邊雄一郎」或「日商極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鈴木秀紀」?)。 二、若發票人為「日商三菱日聯銀行台北分行 田邊雄一郎」,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將「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一欄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