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日商極貿股份有限公司、鈴木秀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159號 聲 請 人 日商極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鈴木秀紀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為記名本票,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具狀釋明取得票據權利之原因。 二、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本票(票號:0000000)之收據相關文件 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