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336號
- 聲請人
- 許金枝(即王進平之繼承人)
- 代理人
- 郭希明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全體繼承人同意書所載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總股數與股票掛失通知函所載不符,請重新提出正確之股票分配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通知函總股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司催字第1336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全體繼承人同意書所載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總股數與股票掛失通知函所載不符,請重新提出正確之股票分配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通知函總股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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