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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58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7 日

聲請人
柏園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徐景澄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公司已解散,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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