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624號
- 聲請人
- 沅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汝易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未據繳納裁判費及未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並請查明聲請狀附表所載內容是否有誤,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整並補正相關資料,該裁定於109年11月10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僅有繳納裁判費用,其餘待補正事項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